發布時間:2018-09-26 16:51 來源:未知 作者:金威電子 瀏覽次數:次
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廣播電視臺站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第三章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
第四章 節目制作和播放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站的設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設和運營,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放、傳輸,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農村和經濟薄弱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規劃、建設、工商、無線電管理、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行業技術創新、設備更新和媒體融合,建設智能化、集約化的廣播電視技術平臺,推進網絡資源的融合發展和有效利用。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廣播電視發展專項規劃,統籌無線、有線、衛星等技術手段,推動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數字化、雙向化、智能化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城鄉規劃,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綜合協調和宣傳教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
廣播電視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對妨礙廣播電視設施正常運行、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行業服務、實行自律管理。
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為廣播電視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廣播電視臺站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第九條 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設立廣播電視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廣播電視站不得出租、轉讓、承包。
第十一條 利用有線、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第十二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不得利用所擁有的網絡、頻率或者其他資源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來源非法的廣播電視信號提供傳送服務。
第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標準以及承諾的服務項目和內容,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時限、服務守則以及資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并按照規定收取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單位應當在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前通過手機短信、電視字幕等方式將收視服務期限屆滿信息告知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后未交費的,應當給予不少于三十日的交費寬限期,寬限期內不得停止收視服務。
第十四條 個人不得設置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但在收不到當地電視臺、電視轉播臺、有線電視臺(站)電視節目的地區,個人可以申請設置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
設置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應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通過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僅限于接收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合法落地并通過中央境外衛星電視監管平臺加密定向傳送的電視節目。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者其他信息網絡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 從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安裝服務許可,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相關業務。
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應當由持有安裝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以及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和驗收。
沒有廣播電視配套設施的已建住宅區、辦公樓、商住樓及其他建筑物,需要接入廣播電視信號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進行廣播電視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十日前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因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確需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前征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
廣播電視設施的遷建應當先批后建,先建后拆。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履行安全播出責任,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負責監測廣播電視傳送的技術質量和播出的內容,監測廣播電視頻率頻道的使用情況。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廣播電視監測機構提供所播放、傳送全部節目的完整信號,不得干擾、阻礙監測活動。
第三章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
第二十條 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
省、設區的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許可或者備案的事項開展視聽節目服務,并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經批準的播出標識、名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備案編號。
第二十二條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的單位提供與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代收費以及信號傳輸、服務器托管等服務。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廣播電視頻道、非法視聽節目網站的節目。
第二十三條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配合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管理,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并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所有播出節目的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時長、來源等信息,應當至少保留六十日,并依法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履行對用戶的承諾,保護用戶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不得做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并告知用戶中止或者取消服務的條件和方式。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實施監督管理。
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運營開播后十五日內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公共視聽載體設在公共交通工具內的,向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登記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設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視聽載體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二十七條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對已播放的內容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保存的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刪除。
第二十八條 在發生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特定節目的,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
第四章 節目制作和播放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制作、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和其他視聽節目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行為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條 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煽動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
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不得播放非法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等。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遵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保護知識產權。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對其播放的節目內容實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發現非法信息侵入的,應當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廣告業務的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法律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禁止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的提示。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播放公益廣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應當明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內容和要求,保障公眾免費收聽、收看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三十七條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廣播電視行業實際,對全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進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目錄的實施。
第三十八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職責和義務,公示服務項目,完善服務制度,提高服務質量,不得侵占、挪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將年度開展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情況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依托現有廣播電視設施,建立具備多路應急廣播并發能力、覆蓋轄區內城鄉的應急廣播體系,并將其建設、維護、管理納入當地公共服務范圍。
納入應急廣播體系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單位、廣播電視站、廣播室,按照規定承擔應急廣播公共服務任務,負責其應急廣播電視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各級民政部門認定的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等家庭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收費減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出租、轉讓、承包廣播電視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者其他信息網絡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專用設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未向廣播電視監測機構提供所播放、傳送全部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經批準的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或者備案編號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配合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管理或者未按照要求保留節目相關信息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向未持有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以及信號傳輸、服務器托管等服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廣播電視頻道、非法視聽節目網站節目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對已播放內容予以保存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制作、播放含有禁止內容節目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制作、播放,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職責和義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包括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和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本條例所稱公共視聽載體,是指固定在廣場、建筑物(構筑物)內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向公眾日常播放節目的視聽顯示裝置,僅發布廣告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